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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ED认证合格评审模式
1. 模式A:内部生产控制
该模式要求制造商编制技术文件,包括:承压设的总体描述、设计图纸、强度计算书、采用的标准清单、检验结果、试验报告等。制造商在每台承压设备上打CE 标志并提出书面的符合性声明。此模式不需要授权机构(Notified body) 执行评审。
2. 模式A1:带较终评定监督的内部制造检验
除模式A 要求外, 由制造商执行较终评定(较终检验和压力试验) ,授权机构对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压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, 除CE 标志和符合性声明外,体现授权机构的责任,在每台承压设备上打授权机构识别号。
3. 模式B :EC 型式批准
由授权机构证明制造商生产的代表性样品满足指令要求。
除模式A 要求外,增加了制造过程的内容。授权机构将对不符合欧洲协调标准或欧洲批准的材料,执行评审并核查材料制造商颁发的证书;批准性联接(焊接) 工艺;验证焊接和NDT 人员已按规定进行资格评定和批准;同时,验证样品制造符合技术文件规定。授权机构将颁发EC 型式批准证书,有效期10 年。
4. 模式B1 :EC 设计批准
由授权机构证明一台承压设备产品的设计满足指令要求。除不需要验证样品符合技术文件规定外,授权机构的评审项目同模式B。授权机构将颁发EC 设计批准证书,有效期10 年。
5. 模式C1 :型式符合
制造商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C 型式批准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。授权机构对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压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, 在每台产品上打CE 标志、授权机构识别号,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。
6. 模式D:生产质量保证
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生产、较终检验和试验, 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C 型式批准证书或EC 设计批准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。
授权机构将评审质量体系,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,且必须对其进行定期审核,每3 年完成一次复审。授权机构还将对制造商执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,以验证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转,每台产品打CE 标志、授权机构识别号,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。
7. 模式D1 :生产质量保证
按模式A 编制技术文件。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生产、较终检验和试验, 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。其余同模式D。
8. 模式E:产品质量保证
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较终检验和试验, 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C 型式批准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。其余同模式D。
9. 模式E1 :产品质量保证
按模式A 编制技术文件。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( ISO9003) 进行较终检验和试验,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。其余同模式D。
10. 模式F :产品验证
制造商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C 型式批准证书或EC 设计批准证书和指令要求。
授权机构对每台产品执行检查和试验,以验证其型式符合和满足指令要求。重点验证焊接人员和NDT 人员已按规定进行资格评定和批准;材料制造商签发的证书;产品的较终检验和验证试验(压力试验) 以及安全装置的检查。每台产品打CE 标志、授权机构识别号, 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。授权机构签发产品的符合证书。
11. 模式G:单台验证
制造商按模式A 编制技术文件。授权机构检验每台承压设备的设计和结构, 并在制造时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和试验, 检验内容除模式B 的项目外,包括较终检验和验证试验(压力试验) 以及安全装置的检查。每台产品打CE 标志、授权机构识别号,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。授权机构签发产品的符合证书。
12. 模式H:质量保证
制造商按批准的包括设计、制造、较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体系执行,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。
授权机构对质量体系的评审、定期审核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,同模式D。每台产品打CE 标志、授权机构识别号,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。
13. 模式H1 :带设计批准和较终评定特定监督的质量保证
除模式H 的要求外, 还需补充:
1) 制造商向授权机构提出设计批准申请,经评审符合指令要求后,由授权机构颁发EC 设计批准证书;
2) 授权机构通过不定期访问,对制造商执行的较终评定(较终检验和压力试验) 执行监督检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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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压设备等级划分承压设备的分类主要取决于下列参数:
1. 设备的类型:锅炉、压力容器、管道、压力附件(如阀门、压力计等)、安全附件(如安全阀);
2. 流体(气体、液体、蒸汽等)的性质:根据危险程度分为两组。*1组为危险性(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),*2组为非危险性流体;
3. 工作压力:PS(bar);
4. 容积或公称直径:V(L)或DN(mm);根据以上参数由PED指令的 ANNEX Ⅱ中的9个表格对承压设备进行PED类别划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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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新LVD指令2014/35/EU于2014年3月29日在OJ(L96)上公布,代替旧LVD指令2006/95/EC,以适应NLF(新立法框架)的要求。
生效时间:
2014/35/EU必须在2016年4月20日后执行,各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16年4月19日之前转化为国家法律。
符合旧指令的电气产品可以继续投放欧盟市场,直到2016年4月19日。
与旧指令相比,新指令的主要变化包括:
新增*2章(经济运营商义务)
1.1澄清了制造商或进口商的义务。
1.2制造商应确保产品上标有型号、批次或序列号或其他可以识别的要素,或者如果不可能,应标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。
1.3制造商/进口商应在产品上显示制造商/进口商的名称、注册的商标名称或商标标志和邮政地址;或者如果不可能,应标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。地址应当是单一地点。
附录I
家养动物被列为安全目标。产品设计除了考虑人员/财产的防护外,还要考虑家养动物的防护。
附录II
新增的豁免条款“专业人员使用的,仅用于研发场所的作为研发用途的定制的评估装备”。
附录III(内部产品控制)
制造商的技术文档中需要额外增加产品风险评估文件。
合格评定程序要求应**采用OJ(L96)上公布的协调标准,其次可以采用IEC标准,如果没有IEC标准,可以采用合适的国家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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